历史不是爽文

第11章 刑罚是分级别的——死刑、酷刑,基层官吏无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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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县衙门口那些“抬出去杖五十”的桥段,如果真发生,那县令本人就等着被参一本“擅动刑杖,滥刑伤民”。

拷问、上刑必须报告上级,不能随意“逼供”。中国古代律法中虽有“刑讯逼供”传统,但其使用也非无度滥施。尤其到了唐宋之后,许多朝代开始明令禁止“私刑逼供”,拷问必须“列状申报”、有“县令或府尹”签字盖印,还须派员“监刑”防止致死。

例如《宋刑统》中明确:“刑讯必录人证三口,不能独断。”意思是,不能光凭主审官的“口供推断”,必须有第三方见证。

而《清律》中更有规定:严禁逼供致死,否则“官判同罪”。也就是说,如果你逼供过程中把人整死了,不但不是“尽忠职守”,而是“谋杀嫌犯”,官员本人要顶上命案责任。

小说中动辄就是“打到他招为止”,现实中这么做,官帽可能立刻不保,轻则削职,重则砍头。

有些作品会写“县衙断案,强盗当场斩首示众”。可问题是:这种“当街问斩”在和平时期属严重违法,称作“擅决”,往往会被追责。

只有在少数战乱、剿匪、叛乱中,中央可下发“便宜行事诏”,授权督抚或节度使可“就地正法”。例如明朝对倭寇、清代对土匪,就曾临时下放此类权力,但也规定“斩后十日内报备刑部”。

一旦无诏擅斩,即便罪犯再恶,也属于“以下犯上”,官员本人轻则罢黜,重则处刑。明朝就有知府胡宗宪,因擅杀犯人而被弹劾,虽战功显赫,仍被削职为民。

女犯、未成年犯、老弱病残须“缓刑照顾”。古代律法并非冷酷无情,而是有一整套关于特殊人群的“缓刑制度”。其中包括:

怀孕妇女不得施刑,须产后三年执行;

70岁以上老人不得施杖刑、重囚刑;

15岁以下犯人不可处死,须“教而缓之”;

疯癫、失语、重病者不得审讯与施刑。

《唐律疏议》甚至规定:“凡妇受刑,其衣不剥,其体不得裸。”这说明,对女性施刑也有礼仪与限制,不得羞辱人格。

小说中所谓“女犯被当街剥衣打板子”“孕妇遭刑死狱中”,若属常态,那执法官已属十恶不赦,难逃律责。

锦衣卫、东厂也不是无限打杀的“爽文机器”。很多小说里的“锦衣卫”、“东厂”都被描绘成“想杀谁杀谁”、“无人管束”的暗黑暴力机构。确实,它们有特殊审讯权,但也要遵循流程。

例如东厂逮人需有票拟,逮捕高官需“先禀报上司”;锦衣卫提审犯人,三日内要报兵部备查,若擅杀人,同样要交廷杖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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