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是爽文

第11章 刑罚是分级别的——死刑、酷刑,基层官吏无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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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者为大。古代百姓,命如蝼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百姓的生命就可以随意处置。没有哪个王朝,尤其在统治稳定时期,敢明面上漠视老百姓的生命。任何的司法判决,尤其牵扯到生死的裁决,都是需要上报中央,底层官吏是无权处置的。

穿越小说里,常看到某个县令挥手一喝:“拉下去杖毙!”然后几个衙役就架起犯人一顿暴打,或者干脆拉去砍头。这种画面虽然刺激,但实际上严重违背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在现实历史中,死刑、酷刑属于极为严肃的“国家刑罚资源”,其动用权力是严格分级的。绝大多数县一级以下的官吏,甚至包括县令本人,在没有“上级批复”的前提下,是无权擅自对人施以死刑或肉刑的。

换句话说,地方官的职责是“审明案情、上报朝廷”,而不是“判人生死、当街杀人”。

酷刑、死刑权属于中央或督抚。

古代死刑的判决权,大致分为三类:

朝廷批准(如:秋审、朝审);

督抚特权(如两广总督、湖广总督拥有就地正法权);

特定战时、叛乱例外下的临时军法。

而普通的州县官吏,哪怕你是正五品的知府,也只能在“判词”上写下判处死刑的建议,交由上一级机关核准,最后还得层层递进,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后,经皇帝批准才可执行。

因此古代司法中有个惯例:“死罪缓办,必待秋审。”哪怕你杀人越货,证据确凿,也得等秋后朝廷统一审核。小说中“当场判死”基本只存在于战时临阵或赐死近臣场景中,日常司法根本无此操作空间。

“杖责鞭打”也不是随便打,要分等次与权力层级。

《大明律》《唐律疏议》《清律例》都对打人的权限设有明确规定:

杖责二十以下,可由县丞、典史、主簿批准;

杖责三十以上,须由知县批示;

鞭刑(藤条、荆条等)使用须备案登记,不能用于年幼者、孕妇;

大杖(棍刑)须由上级巡抚或布政使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夹棍”“夹手指”类酷刑,更属禁刑,非经刑部命令不得擅施。

比如《清律例》中就写明:“凡行杖责,须有票文,衙役擅动者,杖二十。”这就说明,哪怕你是官差,也不能随便打人,否则反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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