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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还有“京控制度”,即百姓可以越级上告到京师,如果发现县官草率定罪、偏袒一方,那官员不仅案子被推翻,自己也会被问责。清代道光年间一位知县偏袒地主,被控“徇私枉法”,判了革职永不叙用。
许多人以为古代有“官官相护”,其实律例对官员反而更苛刻。唐律、明律、清律中都有“官员犯罪从重”的明文。
举例:明代《大明律》写道:“官吏为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民人同罪,仅徒一年。”也就是说,官吏犯法要重判。
历史上,宋代宰相丁谓因徇私枉法被贬岭南;明代锦衣卫指挥使纪纲因屡屡枉法被凌迟处死;清朝的和珅虽然权倾一时,乾隆一死也照样被嘉庆下令“全家抄斩”。
特别是在“枉法、草菅人命”这类罪上,哪怕你权势再大,也一样被审查清算。更别说普通县官,若收贿判错案,不仅乌纱帽不保,弄不好还得蹲监狱、流放边疆。
“钱能通神”只是谣言,贿赂一旦被抓下场很惨。古代确实存在司法腐败,但风险极高。一旦被查实“枉法徇私”,轻则罢官,重则流放、斩首。《唐律》规定,凡收受贿赂致使冤狱者,“枉者斩、受者绞”,双双处死。
清代雍正年间设“养廉银”制度,就是为了杜绝贪腐。县令一年俸禄虽少,但“养廉”可达数千两银子。朝廷就是用高薪把官员养住,然后重罚贪官。一旦贪污枉法,查实直接砍头,以此形成“高薪重罚”的制度震慑。
康熙年间的“察吏大典”中,就记载有一县丞收贿断错案,被揭发后“杖责四十,流放伊犁”,财产全抄。还不如当初按律办案,安全又省事。
有一种误解认为“告官就是造反”,其实在很多朝代,“击鼓鸣冤”“跪诉衙门”“上书告御状”都是合法、常见的司法渠道。清代更设立了“都察院”和“京控处”,专门接待百姓告状。
宋代百姓王某,因县官徇私,越级到京控状,经过开封府再交三司审理,最终平反。连宋仁宗都说过:“官错民讼非民咎,断错狱乃为吏失。”
民间流传的“冤枉不许伸张”其实是地方恶政或土豪乡绅压制之举,不是国家法理所支持的。从程序上讲,民告官不但合法,而且若查实,官员要重罚。
清代审案设有完整的“三级六审”制度,即县、府、省三级,各层都有初审、复审、覆审三次,尤其是死刑、杖责、徒刑类案件,必须逐级递送刑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