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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状纸、衙门击鼓,喊几声冤枉啊。然后就开始会堂审案了。好像官府就是你家开的,想打就打,想告就告。
现实是“礼教”先劝你别闹事。在小说里,主角不爽就“进县衙告状”,似乎打官司就是百姓的天然权利。但在真实的古代社会,“讼”是一种被社会普遍鄙视的行为,哪怕你是受害者,一旦走上告状这条路,首先就会被道德舆论围攻。
《礼记》曰:“讼者,不孝也。”儒家强调“家丑不外扬”,一旦把家族或邻里的纠纷送到公堂上,等于“丢人现眼”,影响整个宗族名声,乡约族规轻则责骂、重则族内惩罚。
《大明律》甚至规定:“庶人轻告父母兄长者,杖六十。”哪怕你父亲真打你、祖父真虐你,敢直接去衙门控告,先吃几十板子再说。不是不能告,是“礼仪程序”告诉你——先忍、再劝、再调,实在不行再告。
衙门不是“你想进就进”的地方。别以为拍个鼓、喊两声“冤枉啊”就能见县官。现实中,县衙设有重重门禁与程序,进堂告状需具备多个条件:
有户籍,有正当身份;
有书状(状纸),内容符合格式;
经由“吏典”审阅后呈交;
非急案者须预约轮审;
呈词无礼或诬告者,先杖三十。
明清时期,县衙常设“告状时段”,非时不得入衙门。若无传票、又非重大案件,擅自闯堂者当作“扰讼”,即刻杖责。穿越者若不懂这些规矩,别说申冤,可能先挨一顿打。
写状子也不是随便写的事。小说常说“写状子陈情”,现实里状纸不是随手几行字,而是格式、措辞、内容、对象都有严规。清代《刑案汇览》中,状纸必须包含:
案由、时间、地点;
身份、籍贯、门第;
被告姓名与关系;
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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