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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一些小说作者眼中,古代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刑罚虐人是常态,老百姓申冤无门,权贵官商勾结压榨百姓,残忍的酷刑让百姓生不如死。
很多人会将刑罚的残忍性与刑法不完善等同,这完全就是一种错误认知,也低估古代法律的含金量。事实上,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依法治国就已经登上政治舞台,伴随着上千年的发展,历朝历代都会逐步完善,甚至今天很多的刑事处罚都有古代的身影。
为什么刑罚残酷?因为古代缺乏“他律”机制
古代没有现代监控、公安、司法审查等系统,维持社会秩序只能靠“前期震慑”和“后期惩戒”。
在一个连指纹技术都没有的年代,想防止盗贼作案、民众杀人,只能靠“重典”:例如斩首示众、凌迟处死、枭首号街。并不是因为古人冷血,而是他们没有别的法治工具——一个地方衙门几百里才有一个,民众的安全感只能靠刑罚震慑。
严刑之下,未必多杀人,而是为了“不让人敢犯法”。
从春秋到清朝,刑罚越残酷,法律越繁密。
早在《周礼》《春秋》《礼记》时代,就有一整套以“礼”辅法的制度。进入秦汉后,法律逐步成体系,尤其汉律、唐律,讲究“律”“令”“格”“式”,明确规范各类罪责,细致到偷盗物品价值、身份、时间、地点的不同,量刑都差异极大。
唐律三十卷、五百多条,堪称体系庞大。明清的《大明律》《大清律例》更是“罪名细、定量清”,不仅规定“杖一百为限”,还规定了“杖用藤,笞用竹”,执行工具都分类清楚。
刑罚残酷,是执行层面的震慑;法律完备,是制度层面的建设。两者并不矛盾,反而相辅相成。
“凌迟”这类酷刑,其实极少动用。很多人对古代刑法印象是“凌迟处死”,但实际上,这类刑罚适用范围极窄。根据《大清律》,凌迟适用于“大逆不道”、“弑亲”、“谋反”、“叛国”等极端重罪,属于“极刑之极”。
明代施用凌迟者,也常常是政治罪犯——如方孝孺因拒绝草诏,被朱棣凌迟——这更多是政治威慑。普通人,即使犯了命案,也多是“绞”或“斩”,且需秋审或朝审复核。
古代死刑比例其实不高,清代年均处决在万人以下,占总案比约3%。所谓“满街杀人、动辄凌迟”的印象,来自戏剧文学和后世加工。
古代法制不是“砍头文化”,而是“伦理法典”。唐律中最被称道的一条就是“十恶不赦”——这不是说什么罪都能杀人,而是说即便有功,也不能赦免十种特定罪名,如“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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