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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小规模的沟渠维修,亦需众人集资、集力而为,很多地方甚至设有“水利互助会”“灌渠合作社”,统一筹资。
谁先用水、谁用多少、上下游怎么分配,是历代乡村社会冲突频发的焦点。随便动水利,不仅会得罪邻村,往往引发群体械斗。
明清档案中,“因水而斗”“夺水成讼”的案例比比皆是:
乾隆三十六年,安徽怀宁一村私改灌渠走向,被邻村放火烧渠,引发乡斗;
嘉靖四十五年,湖广民间开堰蓄水,被下游告发“恶意占水”,主事者充军;
宋代《宋刑统》中规定:“私夺河渠水利,毁人水道者,杖六十以上。”
水利不只是工程,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生计的权益博弈。你擅自修渠通水,就是在引火烧身。
中国古代洪水频发,黄河决口、长江泛滥、淮河倒灌几乎是每朝必灾。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安全,特别防范民间私自筑堤、堰水、拦坝,以免引发流域灾害。
明代有“拆堤条例”,专门列出哪些堤坝、拦水装置必须由官府审批并建档;清代曾因一处乡村私自抬高闸门蓄水,导致上游水漫千亩,地方官被革职查办。
国家必须统一调度河道、水闸、堤坝,兼顾灌溉、航运、城市防洪、军事交通等多重用途,怎么可能放任民间随意动手?
少数民间水利项目能成功,几乎无一不是依附官方系统或背靠庞大组织。
比如:
宋代的“社渠”由乡约集资、县官批准,设“水司”管理;
明代的“寺渠”靠寺庙土地与香火钱出资,借僧人号召力组织人力;
清代的“义渠”多由会馆主持,广纳本地士绅与客籍商人共同修建。
这类水利并不“民间自由搞起”,而是通过有组织的政治、宗教或经济网络与官方形成合力,才得以推动。
水利一旦修建,势必改变原有地块灌溉格局,涉及到“谁能得利”“谁得付出”“谁须让地”“是否减税”等复杂事务。这些不但关系邻里关系,还与官方赋税制度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