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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袭制下的恶性循环
- 替补机制:军户需登记“正丁”(服役者)、“余丁”(替补者)、“继丁”(幼丁),形成三级替补体系。若正丁逃亡或战死,余丁必须补位,否则全家治罪。如宣德年间,山西行都司军户因逃亡被“勾补”(追捕替补)者达12万人,许多家庭为避役“父子离散,夫妻分携”(《明宣宗实录》)。
- 土地侵占:军官利用职权兼并军屯,如成化年间,大同、宣府等地军屯“十之七八为将校所占”,军户无地可耕,却仍需缴纳子粒,被迫“卖儿鬻女,逃窜他方”。至嘉靖年间,九边卫所军户逃亡率普遍超60%,如辽东定辽左卫原额军人,实存仅2533人,“军伍空虚,边备废弛”(《明世宗实录》)。
2. 匠户:官营手工业的技术囚徒
(1)轮班与住坐:两种奴役模式
- 轮班匠:全国约23万匠户中,80%为轮班匠,按地域分为13布政司,每三年服役3个月,往返路费自备。如福建轮班匠赴京服役,单程需耗时两月,“半载奔波,生计尽废”。
- 住坐匠:约5万匠户被编入北京、南京的官营作坊(如工部织染局),每月服役10天,朝廷日给米3升,但工匠需自带工具物料,“名为服役,实则倾家”(《明会典》)。
(2)技术垄断与制度松动
- 朝廷为防止技术外流,规定“匠户子女,不得与民户通婚,世守其业”,如景德镇御窑厂的陶匠,世代不得改行,导致“技艺日拙,创新者少”。
- 正统年间,匠户因逃亡严重,朝廷被迫改革: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允许轮班匠“纳银代役”,每人每年纳银4钱5分,较服役成本降低60%。至嘉靖年间,90%以上轮班匠已以银代役,匠籍制度名存实亡,但住坐匠仍被强制服役至明末。
3. 民户:农耕经济的赋税基石与徭役主体
(1)里甲制下的严密控制
民户占全国户数的70%,其管理依托“里甲制”: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为甲首,每甲10户。里长负责编造黄册、催征赋税、管理徭役,“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明史·食货志》)。如浙江嘉兴府某里,里长需每年统计人户“生老病死、田宅买卖”,若隐匿不报,“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