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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信仰,是特定历史时期为了维系社会关系、民族团结与家国统一的精神文化产物与连接的“纽带”与“现象”之一,具有很明显的时代性与阶段性特点。
而它们呢,也与道德一样,在法律的正确引导与配合下,往往可以实现一定的教化作用,并指引人们崇尚真善美,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并积极的为自己与他人,乃至是社会与国家作出巨大的贡献。
可以说,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宗教与信仰,的的确确是充当过重要的“历史角色”,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发挥过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宗教信仰本身也是精神文化体系“大家庭”中的成员之一。
所以说,它们也能够紧跟时代的步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留下对人类社会有用的内容,从而与其他法律体系、国家机构与民间组织一同,在国家强有力的“引导”之下,为本国、本民族、本文明,甚至是他国与整个人类社会谋求更多福祉,以及为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与大的指引方向。
在地球与广袤无垠浩瀚的宇宙之间,任何事物,无论大小、涉及的领域种类与其中各类细节精细程度,还是历史的发展演进程度和内涵内蕴的深厚程度,都会有它们发展的“起点”与“根本”。
所谓的“起点”与“根本”,自然而然就与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周围的环境因素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了。
而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都是互通有无的,同时彼此之间也相互学习交融,具有一定的协同性与共通性。
同时,在此基础之上,也会因时间、地点、事件,自身的“特质性”,还有诸多其他因素,因而会差异化。
当然啦,宗教与信仰,也的的确确是符合这一“规律”的。
可以毫不夸张的讲,任何在世界上有着较大影响力且历史悠久的宗教派别与信仰种类,它们最初诞生与发展,一定是取材自整个大自然环境与社会历史大发展某个具体阶段的内容,并且依据时代特点,在保留原文化的“基础”上,彼此之间不断交流交融,实现创新发展。
至于它们与道德律法这类精神文化大领域的内容同样不可避免,且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正确的认识与缓和社会矛盾,同时引导人们有一个相对客观且正确的价值观,以及构建相应的知识体系与意识体系。
我们相信,不同的宗教派别与信仰内容,在相当漫长的历史长河之中,基于它们的历史底蕴与诞生背景,也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客观答案。
至于不同宗教派别与信仰群体之间,也由于漫长的历史演进发展史,彼此之间在相互交流交融的过程之中,有了诸多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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