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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
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从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宅舍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买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总体变化不大,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宋刑统》第二十六卷《杂律》“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与《唐律疏议》几乎无异。
此外,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除编纂了《宋刑统》之外,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如《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本路转运、提刑不曾觉察,并行朝典诏》。
在大量的敕令立法中,有关官员日常行为准则的规定占相当大的比例。
明史中详细记录了百官宅第的各类“注意事项”。提醒人们不得逾制,据《大明律》记载: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上条,是朱明法律为宫室舆服制度而设者。其中龙凤文,如大明舆服制度之规定,惟皇帝、后妃、皇太子及其妃、亲王及其妃可用,其他人皆不可僭。
另,明朝万历十三年舒化等辑的《问刑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军民僧道,服饰器用,俱有旧制。
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器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之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柏灵筠将最后一双洗干净的筷子放好,关心的道:“妾身等也不是非要干预军国大事,只是想为夫君分忧而已。”
曹爽笑着道:“夫人们愿意为为夫分忧自然是极好的,为夫若是有难解之事,自然会找诸位夫人商量的。”